前言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的实施,与危险废物相关的配套制度以及“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框架日趋完善,环境合规已不再是选择题,而是企业可持续运营的必答题和生命线。
“十四五”时期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期,也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阶段。根据规划,到2025年,全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将得到充分保障,技术和管理水平将显著提升。作为“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2025年将成为检验各地危险废物治理成效的关键节点。同时,伴随“无废城市”建设的全面推进,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产生、推动资源化利用、实现无害化处置,已成为衡量企业环境绩效的核心指标。
在此背景下,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合规挑战与风险。本文旨在通过问答的形式解析危险废物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关键风险及应对策略,为企业提供一份实用的合规指引,助力企业从容应对法律要求,预见并适应未来的环保监管,实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当前中国危险废物监管的顶层法律依据仍是《固废法》。2020年4月29日经修订并于同年9月1日施行的《固废法》为整个危险废物监管体系的基石[1]。
《固废法》的核心首先体现在全面强化的生产者责任制,将“污染者付费”原则贯穿于危险废物的整个生命周期,要求产废单位对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环境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次是严格的处罚条款,《固废法》提高了罚款额度,例如对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可处以最高五百万元的罚款,同时实行“双罚制”,在处罚单位之外,还可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处以罚款甚至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提高了违法成本。最后,《固废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关键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联单、管理计划备案以及应急预案等制度。以上制度共同构建了一个全过程、闭环的管理体系,体现了以严格法律责任为导向的监管理念。
此前,由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利润极高,行政罚款在很多情况下被视为“经营成本”的一部分,难以有效遏制大规模、有组织的非法倾倒行为[2]。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固废法》大幅提高违法行为的法律和经济代价,这一“重拳”为后续司法机关适用更严厉的刑事处罚,以及2023年《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的出台铺平了道路。
准确判断废弃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是管理危险废物的关键步骤。
基本逻辑是,首先应核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凡是被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即被认定为危险废物,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4](简称《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关键依据,是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五个部门联合发布,自1998年首次发布以来,经多次修订,现行的2025年版《名录》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名录》:(一)具有毒性(Toxicity, T)、腐蚀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或者感染性(Infectivity, In)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名录》将危险废物分为50大类别和470个种类。同时,它引入了一套8位数字废物代码系统。该代码的前3位代表产生行业,中间3位为危险废物顺序码,最后2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编码系统使得监管者能够通过代码迅速了解废物的来源、类别等关键信息,任何被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无论其物理形态(包括液态废物),都将自动被认定为危险废物,必须接受《固废法》及相关法规的全面监管。需要说明的是,《名录》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生产工艺更新和科学认知的进步实行动态调整。如2025年版《名录》替代了前序版本,本身就证明了这是一个持续完善的动态过程,旨在确保监管范围能够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对于未被直接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监管体系提供了另一条判定路径,即依据国家发布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系列)进行技术鉴别[5]。这是处理《名录》未能穷尽的、具有潜在危险性的新型或特殊工业废物的关键机制。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鉴别的核心是判断废物是否具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
当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未在《名录》中列出,但不能排除其具有危险特性时,企业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并要求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等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和评估。若鉴别结果表明该废物具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它将被视为危险废物,企业必须将其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体系。若鉴别结果为阴性,则不属于危险废物,但企业应妥善保管鉴别报告,作为其合规管理的证明文件。实践中,一些企业试图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作为“副产品”出售以规避鉴定义务,此种行为一旦被监管机构查实,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处置[4]。
(一)管理计划与源头控制
产废单位是危险废物生命周期的起点,承担着关键的法律义务。首先,企业必须制定管理计划[6]并备案,该年度计划需涵盖废物产生的各个环节、种类、数量、危险特性、减量化措施及最终处置安排,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且存档至少五年。其次,企业必须建立内部责任制度,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将责任明确到从管理层到具体操作人员的各个岗位。最后,企业必须做到规范化标识和贮存,包括在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及相关设施上设置规范的识别标志,对废物进行分类贮存并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同时确保贮存设施本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等技术规范[7],以满足防渗漏、防污染等要求。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对于所有从事危险废物商业性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主体,法律法规设置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8]明确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同时,也禁止产废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
许可证根据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仅限于特定种类废物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拥有规定数量和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符合环保和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完善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
许可证由不同级别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例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审批,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更复杂、规模更大的经营许可证则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危险废物转移制度
为确保危险废物在离开产生单位后能够安全、合法地到达处置设施,法律法规建立了以转移联单为核心的监管链条制度。《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这一过程进行了全面和细致的规范[9],如要求使用全国统一的“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来填写、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取代了过去易于伪造和管理的纸质联单。每一次转移,从移出、运输到接收,都必须在系统中留下电子痕迹。此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0]还界定了转移过程中三方——移出人(产废单位)、承运人(运输单位)和接受人(处置单位)的法律责任。
任何危险废物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都必须事先向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商经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然而,复杂的审批流程在实践中也可能迫使一些存储能力饱和的企业铤而走险,从而催生了非法跨省倾倒的黑色产业链,这在多个重大刑事案件中都得到了印证[4]。
如果说前述的管理制度是监管体系的“骨架”,那么严厉的法律责任与强力的执行机制则是其“利齿”。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法律后果是多层次的,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我国危险废物监管的威慑力,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追责上,特别是从行政处罚向刑事定罪的重心转移。
在行政责任方面,在《固废法》的框架下,行政责任本身已具备相当的威慑力。《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等条款,针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设定了详细的行政处罚措施,无证经营、擅自转移等行为将面临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在民事责任方面,违法者需承担侵权责任,包括支付污染清除费用、赔偿相关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以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此外,在袁某勤伙同他人非法从事跨省收集、倾倒、堆放危险废物铝灰一案[11]中,检察机关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数额巨大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在刑事责任方面,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12]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相关责任人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成为悬在所有涉危废单位和个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为了解决实践中“污染环境罪”入罪标准模糊、取证困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3]。过去,检察官需要证明污染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12],这是一个模糊且难以量化的概念,需要进行复杂的环境损害评估。而司法解释出台后,设定了清晰、可量化的标准,降低了刑事立案和公诉的门槛。
“三吨”标准指的是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情形,触及这一标准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更严重的行为,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则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期的典型案例揭示了当前执法的核心趋势。
第一,执法工作致力于全链条查处,查处范围覆盖了危险废物供应、运输、处置等全部环节的违法行为,而非仅针对单一环节。执法实践的一个核心趋势是“打源头、追幕后”,即执法部门不再满足于抓捕一两个倾倒废物的司机,而是致力于摧毁整个犯罪网络。在福建“2303”跨省非法处置电子垃圾案中,福建与广东两省的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对一个集“供应、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特大犯罪团伙进行了全链条打击,抓获犯罪嫌疑人64名,摧毁了上游供应公司、下游处置公司和多个焚烧窝点[13]。同样,在浙江台州蔡某喜等人利用网络平台跨省处置铝灰案中,执法部门以网络货运平台数据为切入点,成功打掉了以蔡某喜为核心,组织全国各地人员实施倾倒、填埋的犯罪网络,污染范围涉及三省六地市[2]。
第二,强调产废单位与处置单位共同担责,法律责任不仅追究非法处置者,也追究提供废物的源头单位,产废单位如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方处理,同样可能面临刑事追责。法律追责的矛头同时指向非法处置者和提供废物的源头单位。在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中,该公司作为产废单位,将超过1000吨的酸洗污泥(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的个人进行非法处置,最终导致跨省倾倒。法院不仅判处了非法处置人员重刑,也对宝勋公司判处罚金一千万元,并对其副总经理等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14]。这表明,产废单位以任何形式将危险废物交由非法渠道处理,都将面临刑事追责。
第三,注重技术手段的应用,执法中越来越多地应用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GPS追踪、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以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度。现代科技手段在案件侦破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在江苏连云港李某潮等人跨省非法倾倒案中,办案人员正是依托省危废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和公安机关的物流信息,通过非现场技术研判发现了犯罪线索,随后利用车辆GPS、卫星遥感等手段精准锁定了倾倒点位和犯罪嫌疑人,最终查明其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73.85吨的事实[15]。
面对当前日益严格的法律监管环境,企业必须将危险废物管理提升至关乎生存与发展的战略高度,构建一套全面、系统且可执行的合规管理体系,这不仅是为规避高额罚款与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更是为了从根本上防范企业环境刑事法律风险。
有效的危险废物管理始于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明确的责任划分,企业应制定内容详实、具备可操作性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与制度建设并行,企业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通过精细化的记录,确保危险废物从产生、贮存、转移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可追溯,并借助国家信息系统如实申报种类、数量、流向等关键数据,履行法定的告知与报告义务。在具体的处置与流转环节,企业必须审慎选择合作方,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持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运输、利用或处置,杜绝与任何无资质的实体或个人发生业务往来。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危险废物电子或纸质转移联单制度,跨区域的转移必须依法申请并获得批准。
归根结底,危险废物管理各项制度和流程的有效落实,依赖于全员法律合规意识的建立和强化。企业管理层也应以身作则,将“污染者承担责任”的法律要求融入企业治理和日常管理,使全员都明确知晓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将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无论对企业还是个人都可能造成不可承受的损失。
理解危险废物管理,需要全面掌握从识别到合规处置的各个环节。本指南梳理了中国危险废物法律规制的发展脉络,指出其已由初步框架逐步完善为以国家战略为导向、以严格法律为基础、以名录管理为切入点、以全周期管理为核心、以刑事责任为重要保障的管理体系。这一体系的演进,反映了国家环境治理理念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预防”的重心转变。
对于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而言,将环境合规视为次要成本中心的时代已彻底终结,危险废物管理已然成为企业的核心法律风险与生存底线。真正“读懂”危险废物管理,不仅是掌握本指南阐述的识别技术或处置流程,更是要理解其背后监管逻辑和法律威慑力。只有敬畏法律的严厉性,并以系统、审慎、前瞻的合规策略为指引,企业才能在从识别到处置的链条中确保每一步都安全无虞,从而在这片高风险领域行稳致远。
调配全所资源、长期陪伴客户的一站式法律服务